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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20-03-31 浏览者:235


(2022年7月7日经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)


第一章  总则


第一条  为加强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(以下简称“企促会”)分支机构财务管理,保障企促会分支机构的正常活动,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、中国人民银行《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(代表)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》的有关规定和企促会《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企促会下属的分支机构(分会、工作委员会、专业委员会、行业联盟和服务中心)。

第三条  企促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,属于企促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法律责任由企促会承担。不单独设立帐户,其财务由企促会统一管理,分设明细帐页。

第四条 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财务收支记录工作,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。


第二章  经费来源和支出


第五条 分支机构经费来源:

1、会费收入

分支机构代为收缴的会费,应统一汇入或缴入企促会账户,开具加盖企促会财务专用章的会费收据。

2、省内外团体、单位、个人的捐赠和资助

捐赠收据由企促会统一开具,加盖企促会财务专用章。

3、政府有关部门、单位的资助

4、有偿服务收入

分支机构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咨询服务、国际交流、技术服务、举办会议等服务项目所取得的合法收入。

5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六条 分支机构的经费支出:

1、办公费,主要用于分支机构日常办公、通讯、差旅、设备购置、维修、租用办公用房、订购业务书籍、报刊等;

2、项目活动费,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、调查研究、技术服务、咨询服务、承担委托任务、举办宣传、展览、人才培训等;

3、会议费,主要用于召开工作会议及各类学术交流等;

4、分支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、福利等;

5、其他合法开支。

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企促会财务统一核算、管理,不得计入其他单位、组织或个人账户。


第三章  财务管理


第七条  分支机构的经费支出须符合企促会财务管理规定。经费支出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书面委托专人办理并签字,交由企促会财务部门审核,企促会会长核签后方可办理。

第八条  分支机构需在当年1月30日前将本年度举办各类活动的计划安排报企促会秘书处。

1、开展活动前,需做出收入、支出预算报告。

2、活动结束后,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费用收支的清算、报账,不得拖延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、侵占或挪用。

第九条  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种活动,涉及收取费用,由企促会指定专人收费。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,严禁现金坐支、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。

第十条  分支机构领导变更或换届,需办理相关财务移交手续。


第四章  收支管理


第十一条  分支机构会员会费和举办活动所取得的收入,必须全部进入企促会账户,由企促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

第十二条 分支机构所取得会费和活动收入的70%可用于日常经费支出和开展相关业务活动,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从收入中扣除,由企促会代扣代缴。

第十三条   分支机构经费支出必须由对方开具相应正规税务票据,据实填写各项支出费用明细,经企促会财务部门审核,报会长核签后办理报销手续。特殊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,由企促会与分支机构或各方通过协议协商处理。

第十四条 报销费用时,正确填写费用报销单,必须附有原始单,分支机构负责人书面委托专人办理并签字,交由企促会财务部门审核,企促会会长核签后,予以报销。凡不符合财务规定或报销手续不齐全的,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。

 第十五条  每月20日前由企促会财务部门报销当月费用。  


第五章  监督和处罚


第十  分支机构的经费使用接受企促会的监督,分支机构成员有权向企促会反映分支机构的经费使用问题。

第十  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,如若违反,企促会将给予通报批评,追究相关人员责任;情节严重者,报会长办公会批准,按照相关程序调整分支机构负责人。

十八  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,对于违反规定,情节特别严重并构成违法或犯罪者,由企促会移交相关司法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。


第六章  附则


        第十九  本办法由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