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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20-03-31 浏览者:215


(2022年7月7日经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)


第一条  根据民政部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﹝2014﹞38号)和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章程》等规定,为加强对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(以下简称“企促会”)分支机构的管理,促进各分支机构健康发展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会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经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,并经企促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,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,变更和终止,并形成会议纪要,存档备查。

第三条  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。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由本会发文任命。各分支机构在企促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
第四条  分支机构的名称后缀为分会、工作委员会、专业委员会、行业联盟和服务中心五者之一,本会统一制作证书和牌匾授予分支机构。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。

第五条  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有规范的名称;

(二)有固定的住所;

(三)至少有10家会员(或盟员等机构成员)单位;

(四)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(五)牵头成立分支机构的单位需担任副会长级别以上职务。 

第六条  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企促会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设立申请书,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,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。

(二)设立筹备方案,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目的、组织架构、办公场所、服务内容、工作计划; 

(三)填写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信息分会会长或专委会主任、副会长或副主任、秘书长等); 

(四)填写分支机构成员单位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材料; 

(五)活动住所使用权证明。

第七条  分支机构遵照本会章程规定,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,发展会员。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即为本会会员,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入会手续。

第八条  分支机构使用印章应严格按照本会相关规定执行。分支机构以企促会名义印发文件,需经本会秘书处审核,报会长批准后发布。

第九条  分支机构每年一月份,向本会呈报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。

第十条  已成立的分支机构在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,由企促会秘书处收回有关牌证资料存档。

第十一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本管理办法由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