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日期:2020-03-31 浏览者:258
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费标准及管理暂行办法
(2015年11月2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第一条 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3]95号)精神,参照国内相关团体组织的做法,结合中小企业具体情况和本会《章程》确定的业务范围,考虑到工作成本等因素,为保障社团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,特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交纳会费是本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员会费是本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。
第三条 会费收缴标准
(一)会长: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3万元;
(二)执行会长: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2万元;
(三)常务副会长单位会员: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万元;
(四)副会长单位会员: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8000元;
(五)常务理事单位会员: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5000元;
(六)理事单位会员: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3000元;
(七)普通单位会员:每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000元;
第四条 会员初次入会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,会费按年度收缴。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费年度,即1月1日至12月31日。
第五条 按照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会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,保证本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。
第六条 会费缴纳办法
每年第一季度前由秘书处向会员发出《缴纳会费通知书》,会员依据通知要求,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,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及时足额将当年度会费一次性缴清。
第七条 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第八条 本会会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,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,并在年检时向省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第九条 对本会收取会费不符合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,会员有权拒绝缴纳,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。
第十条 本会派专人负责会费管理工作,包括会费收缴、使用、检查和监督。对挪用、截留和违规使用会费的,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5年11月28日经第三次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即日起生效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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